23 條立法與我何干?從歷史脈絡看北京全面控制香港的意涵

港府藉《國安法》維護所謂「國家安全」後不到四年,再推《基本法》23 條,且從公眾諮詢到刊憲生效只花了短短 50 天。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分析指,北京此舉不僅是為了所謂「本地立法需要」,也意圖「把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體系變得更加完整」;換句話說,23 條既能進一步壓制香港社會,也能彰顯其意識形態層面之意涵。

23 條立法刊憲生效後隔週,《如水》於臺北舉辦論壇,以「23 條立法,與我何干?——香港新國安體制的挑戰與影響」為主題,邀請黎恩灝主講,專長國際人權法的臺灣學者、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陳玉潔擔任與談,一齊解析香港的國安法制如何演變至今,又反映了什麼樣的統治思維。

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體系」還是「本地立法需要」,黎恩灝爬梳歷史脈絡,以過去三十年北京對香港逐步全面控制的過程為背景,解析 23 條立法背後的意涵。

《如水》於臺北舉辦論壇,以「23 條立法,與我何干?——香港新國安體制的挑戰與影響」為主題,並由《如水》編委鐘燊豪(右一)擔任主持人(圖片來源:如水)

「完整」香港 連結中國安全體系

港府早在 2003 年就試圖推動 23 條立法,但反對聲浪一波接著一波,不僅引發 50 萬人上街遊行,創下主權移交後到當時最大規模遊行的紀錄,商界、宗教界更出乎北京意料地表態反對,最終立法被擱置;反觀早香港兩年回歸的澳門,23 條立法程序 2009 年就已完成。

黎恩灝指出,北京無法忍受此情況,「對中共來說,這是一個意識形態完整性的問題,他要把香港的體系變得更『完整』,也要把港、澳跟中國的安全體系『連在一起』。」

曾參與制定《國安法》的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安全司司長王振民的說法即可佐證,他於 2021 年領銜撰寫《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宣稱《國安法》還不夠齊備,主因是《基本法》23 條中提及的罪刑還未立法處理。

在王振民的視角中,繼續立法的目標絕不僅止於管控,更在於透過 23 條條文「確立《基本法》的正當性」,也就是說,23 條立法是繼《國安法》後,再補上一塊拼圖,拼出中共想像中的特區法制樣貌,是香港「成為特別行政區」的關鍵一環。

回過頭來看《國安法》的意識形態基礎,正是來自北京對整體安全體系的想像。黎恩灝解釋,2012 年習近平上台之後,「有一點回到毛時代,推出很多意識形態管制,特別是 2014 年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就是什麼事情都可以算作國家安全,國家安全等同於共產黨安全」。

在習的總體國家安全觀之後,同年 6 月,國務院又發表了《一國兩制白皮書》,更具體表達「中共對香港有全面管制權,司法單位也要愛國、要維護中共,雖然還沒有 23 條,但已經給香港政府甚至法官一道指令」,黎恩灝說,連本該獨立的香港司法都得效忠北京。

為了能真正連接香港司法與中國安全體系,2020 年生效的《國安法》直接賦予特首指定法官的權力。「這對於是司法體系很大的傷害,以前法庭藉由自己的機制決定由哪位法官審訊,現在則是由政治主導」,黎恩灝說,特首選派機制結果顯而易見,「國安案件目前定罪率百分之百,香港法庭沒有空間可以反對政府檢控」。

而且效應不僅止於此,還能進一步影響全體法官的心態,「一個法官如果還想要繼續在司法體系,就會想自己可不可以成為『被選中的小孩』,如果沒有選上,就會很驚慌,是不是國家覺得我不夠愛國」,因此,還想留在體制內的香港法官,在《國安法》「誘因結構」下,必須展現自己的「愛國」。

在此意涵下,中共的「相對主義論述」將不攻自破。面對北京不斷強調美國等國也都有國安法規,刑罰規定有時甚至更為嚴苛,並反過來抨擊外界的檢視都是「針對中國、歧視中國人」,黎恩灝提醒,「我們不能只從法律之間比較,而要看整個體制不同的比較」,從檢控、司法中的程序保障和人權保障,到外部監督機制的存在等,香港國安體制一概付之闕如,「這種比較有沒有實質的意義」。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中心研究員黎恩灝從歷史脈絡分析北京全面控制香港之意涵(圖片來源:如水)

不安的北京 擴張「國安」在香港的意義

意識形態之外,中共也希望藉由 23 條立法進一步壓制香港。黎恩灝同樣通過對歷史進程的理解來分析,北京在判斷有何「本地立法需要」的過程中,幾次都是目睹香港人如何抗爭,接著回過頭來決定擴張國安體制,壓縮港人抗爭的空間。

北京當局早在 1989 年就決定強化對香港的壓制,而這正與香港人那一年聲援北京抗爭密切相關。雖然中國政府早在 80 年代中期指派對政權忠誠的人員草擬《基本法》,條文中也已經有國家安全相關的規定,但到了那年,「香港人非常熱情支持學生民主運動,不但有大遊行,同時已經募集許多資源、資金送到北京」,北京從此更擔心香港會成為「顛覆基地」,認為這樣的民間抗爭可能動搖自身政權。

黎恩灝解析,在此時空背景下,中共認為 23 條中只納入一般國家都會處罰的叛國罪還不夠,必須特別提及「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和「勾結外國勢力」這兩項罪名,而這正是日後立法的重要基礎。

這兩項罪名背後的思維,「整個目的已不是國家安全,而是中共政權的安全」,黎恩灝表示,這也並不讓人意外,畢竟「從中共的角度來看,黨國是一體的,國家安全就是保護政權安全」。換言之,自 1989 年的抗爭以降,北京就有明確的意識,為了保護其政權不受挑戰,大幅擴張「國安」在香港的意義有其必要性。

快轉至 30 年後的 2019 年,北京重新思考管制手段則是因反修例運動爆發。黎恩灝說,「因為有六個月長時間的反抗,更讓北京覺得要一定要透過《國安法》控制香港」,在此階段,北京思考的是壓制「非暴力」抗爭,畢竟香港的法律體制中早已有《公安條例》存在,暴動罪刑期可以長達十年,已經是重罪,因此《國安法》的目標對象相當清楚,舉例來說,「關於罷工、癱瘓的喊話,在《國安法》裡面就被視為恐怖活動」,而運動之後常見的「海外倡議制裁官員」也在《國安法》的打擊範圍內。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陳玉潔以臺灣經驗看香港現況(圖片來源:如水)

陳玉潔援引臺灣的經驗補充道,國民黨政權過去也抱持同樣思維,不僅黨國一體,連和平抗爭都要罰,白色恐怖時期的《刑法》100 條就是指標性案例,客觀行為方面,根據舊法條文,只要「著手實行」就能成罪,不以武裝暴力為限,亦即發布任何言論都可能觸法;更甚者,就連「預備」、「陰謀」都在處罰之列,換言之,就算僅印製傳單或思想討論也都會成罪。

而在主觀意圖層次上,《刑法》100 條不僅納入「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兩種樣態,也包含「竊據國土」,也就是中共現在所謂的分裂國家,可適用於臺灣獨立相關主張,「顛覆政府」也在列,所有挑戰國民黨政府的行為都被涵蓋。

陳玉潔說,當時的臺灣流行「『沒有國哪有家』的話術」,藉此支持對民主自由的廣泛打壓,但壓制性法律與其說在保護國安,反而更能反映國民黨政權「感到非常不安全,因此對於任何批評都不能接受」。

「國家體制當然很重要,但威權政府想保障的不是國家體制而是政權的安全,national security 並不等於 regime security」,香港國安體制這三十年來的發展過程,港府和中共也是長期刻意將這兩個概念混為一談。

砍掉香港與外國的聯繫 破壞香港律師職能

從歷史背景解析,便能理解 23 條立法的意義——政權禁止一切挑戰當局的行動(包含和平挑戰)後,又更進一步的全面防堵。

還需要再防堵什麼?北京眼中新一階段的當務之急,正是要斬決香港民間與「境外勢力」的聯繫。對此,黎恩灝從兩面向分析,首先,「23 條就是要砍掉本地組織跟外國的聯繫」,而且對境外勢力定義相當寬泛模糊,「沒有明確定義,那就是由政府定義,那聯合國算不算?國際環保團體算不算?」人們一概不得而知。

其次,本次立法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資訊戰,把香港跟國外的資訊流砍斷」,黎恩灝說,以間諜罪為例,「勾結外國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竟然被納入,等於香港人若參與境外媒體或團體發布研究報告、人權報告都有可能被定罪,也會導致境外組織對在香港發布成果卻步,北京就是要在香港建立「很強大的防火牆」。

此外,23 條也將大幅破壞香港律師的職能。黎恩灝聚焦新法的一項規定:准許警察向法院提出申請,「不讓被捕人士見他所選任的特定律師,或是特定律所的律師」,而這等於授權警察可以「審查」所有當事人希望委任的律師。

黎恩灝強調,此規定不僅損及個別當事人權益,還會進一步影響法界運作,「如果你是律師,會想『如果我被認為危害國家安全,我以後怎麼做生意?那我不就接相關案件,警察就不會審查我』,所以在國安相關案件中,能選的律師範圍就越來越小,而法律界的生態也將大幅改變」。

面對香港當前的困境,陳玉潔在回應環節時提醒與會者們,臺灣過去也曾經歷海內外隔絕的情形,也有類似的「防火牆」,辯護律師屢遭迫害等。彼時,海外無法歸家的「黑名單」和在臺異議人士各有任務,運用海外空間從事論述、組織、倡議,直到 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整體情勢較開放之後,民主運動者才找到機會掩護「黑名單」返國。

因此,陳玉潔主張民主運動者「要把時間軸拉長」,她分享仍留在香港教法律的學者朋友的作法,「現在可能不能教人權課,但我在其他課可以儘量多教人權的內容」,還有海外港人社群致力於「記憶精神的保存」,避免運動傳承中斷。

她強調,此刻的任務不是要所有人都去犧牲,而是確保更多人「保持清醒」,機會來臨時才能夠好好掌握。

「這是一個蓄勢待發的過程」,陳玉潔如此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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