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稿|藍白擴大立法院傳召權  在臺港人權益同受衝擊

臺灣國會職權修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稱「職權法」)在國民黨及民眾黨以人數優勢主導下,5 月 17、21 日於立法院院會審議。然而藍白在修例過程未有在委員會內充分討論,一些修訂亦頗具爭議性情況下,仍急於把廿多條修正案直上院會表決,因而引起民意反彈,上萬人於立法院外舉行集會。立法院 24 日續審職權法,除立法院集會外,臺中、臺南、高雄等 7 縣市亦發起「我藐視國會」全臺串聯活動。

《國安法》促致香港制度丕變,但早在 2017 年,親中派便藉着政府禠奪議員資格之利,在民主派失去否決權時,通過閹割議會權力的《議事規則》。雖然和當前臺灣的修例方向不同,但議會多數派憑藉票數優勢,拒絕在議會內就議案進行充分討論,強推至大會以簡單多數通過合符自己利益的法案。此情此境,無不牽動在臺港人的心情。

表面上,這次只是臺灣人自家的「反修例運動」,在臺港人只能旁觀或到場支援。然而,魔鬼在細節,這次國會擴權,特別是新訂的強制傳召權,有可能為在臺港人的人身安全及利益帶來衝擊。有關內容可參照《職權法》第 47 條修正草案,且藍白兩黨已於 21 日二讀通過。在此之前,我們先看現有條文: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1

而藍白兩黨的修正草案,值得關注就是他們刪除了第一款的「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並把被傳召對象由現時的「政府機關」擴展至「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private persons concerned)」,以及立法院透過傳召權取得的文件,可「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只顧擴權忽略保密  在臺港人資料恐遭洩露

為便解說修例如何衝擊在臺港人,筆者提出一個假設例子:立法院聲稱要就「2019 年後港人申請入臺狀況」進行「調查」。

立法院可要求多個有份處理港人來臺的部門提交涉及移臺港人的資料,按照現行做法,政府部門可按照現有法例中「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援引《個人資料保護法》而不向立法院提供一些牽涉個人資料的文件,但由於「藍白案」廢除相關規定,加上附帶的罰款機制,只要立法院要求,各部門就必須提交其部門接獲的港人申請、申請進度、申請者個人資料(姓名、臺灣住址、就讀學校、工作機構或業務經營,甚至是來臺前的背景)等。最大衝擊當然是經「人道專案」來臺的受政治迫害者,「藍白案」擴大了立法院徵召文件的權力,然而有相應地規範這些文件能被有效地保護嗎?

「藍白案」在修例中新增一項條文,允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這些經傳召而得到的資料或文件。然而,誰是「專人」?翻查現行《職權法》所用字眼,涉及調查程序的文件處理的是「人員」(personnel),人員一詞在劍橋字典的解釋就是「機構受薪人士」,在立法院的語境中,「人員」通常是指立法院的受薪職員。

然而這次修例並無採用「人員」,而是另設「專人」,但又沒有清晰定義這些能夠保管傳召資料的「專人」身分資格,假若立法院以調查之名徵集了大量在臺港人的個人資料,大家會放心這些資料被有效保管嗎?如果這些資料被不當使用或洩露給中國或香港政府,無論是否直接受到政治迫害的在臺港人以及他們的在港親友,如果因此出現人身安全危機,誰能提供及時的保護、補救和補償?即便在歐洲民主國家,也有中國特務以不法手段取得海外人士個人資料,迫使他們擔任「線民」,布建海外監控網絡,進行跨境鎮壓,更何況與中國距離更近的臺灣?

民間、個人被列入傳召對象  增添不必要壓力

更有甚者,在藍白修例之下,「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均被列入傳召對象。這意味着不僅是處理入臺申請的公部門,包括在臺港人組織、聘用港人的 NGO 和傳媒機構都可能被立法院傳召或交出文件。可以想像,例如「香港邊城青年」、「臺灣香港協會」等組織,面對立法院的強制傳召和罰款,將承受巨大的運營成本和風險。

香港過去幾年公民組織逐一瓦解,除了有被《國安法》或其他刑事罪行強行解散者,政權亦會運用其他法例或行政手段來增加組織的營運成本及風險來迫使他們「自行解散」,譬如工廈食堂、獨立書店,或是在囚支援組織,都是受到各種行政打壓而停止營運。我相信沒有一位在臺港人會希望在臺灣這個民主國家,見到有任何一個 NGOs、港人店商會再次經歷香港那種行政打壓。

至於最後一點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這個字眼其實源於《中華民國憲法》第67(2)條「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2,但這裡只適用在議會質詢,而非傳召調查。回到「調查 2019 年後港人申請入臺狀況」的例子,按此新例,所有在臺港人也有機會被立院傳召並必須出席作證。然而,這些個案申請均牽涉大量個人資料,是否適合在眾多立委之下攤開自己的一切?

有人可能反駁,立法院不會如此行事,但見證過政權操弄行政手段的香港人會告訴你:不是會不會這樣做,只要他有這個權力,就無法 100%阻止他不這樣做。我們見證過何謂「有權用到盡」,因此更不希望會在臺灣這個民主國度再次見到有個別政團純

  1.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2. 《中華民國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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