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內無聲的吶喊

公開的聆訊 (Open Court) 是法治非常重要的一環,羅弼時 1987 年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 法院以至法官不僅要受在席公眾監察,同時亦要受傳媒監督,因為整個社會的知情權可對法院及法官構成規範……受關注的案件及法律程序,更不應限制傳媒報道,否則只會令外界質疑當中是否已偏離一般法律程序」。

現在,香港法院內每天都有抗爭者被帶上法庭,被定罪判刑的人不計其數。由於案件眾多、程序與法律爭拗十分複雜,要緊貼每日的法庭新聞相當困難。而政府有意將一些具指標性的案件變成黑箱狀態,即使國安法相關的案件仍然容許公眾旁聽,並非「 閉門」,但法庭卻越來越常以其他法律程序妨礙公眾知情權。例如國安法初選案 47 人上一次( 1 月 27 日)上庭時,法官引用俗稱 87A 的《裁判官條例》第 87A條、傳媒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和鄒幸彤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拒絕免除傳媒的報導限制( 俗稱 9P )等的法律手段,阻止在地和海外社群了解情況,從而阻止他們發起有意義的政治行動。

當然,在現在的香港談法治比對牛彈琴更可笑,但我們必須知道此類閉門審訊對運動的影響為何。

在後國安法年代,抗爭的場所有一部份轉而去了法庭,很多關於抗爭的討論或者表態,都是在法庭內進行的。例如「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否意指港獨( 唐英傑案)、2020 年六四集會是否無大台( 2020 年六四非法集結案)、群眾自發抗爭的脈絡等等的討論,都從網上世界或選舉論述的書寫轉移到法庭之中。除了「 政治明星 」以外,也有很多抗爭者利用在法庭求情陳情的機會,向外界表述其政治理念。這些陳辭以前主要被《 立場》、《 眾》等報導,通常亦會在社交媒體廣泛流傳。這些內容某程度上起著凝聚抗爭者群體的作用,令各位知道仍然有人和自己抱持一樣的信念。但隨著法庭不定頒報形形式式的禁令,嚴禁傳媒報導庭內發生的審訊細節,很多資訊都不能流通到庭外,更遑論可以被轉載、激起討論。

由鄒幸彤被還押開始至 2 月 4 日,共申請 14 次保釋覆核,但知道的人少之又少。因為法庭引用 9P 報導限制, 一直拒絕其免除限制的申請。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 47 人和很多其他的政治案件。除了台灣的《 報導者》違反 9P 刊載了何桂藍申請保釋的發言全文外,基乎沒有其他相關的陳情內容出現過。他們在庭內的陳詞作為政治行動幾乎是無效的,因為他們沒辦法接觸到外界,只有庭內的人可以看到。

政府樂於以各種手段阻止各種資訊從法庭中流出,尤其是牽涉著名政治人物的案件。隨著《 蘋果 》、《 立場新聞》、《 眾新聞》和眾多網媒前後被迫停止運作,媒體界可謂人人自危,香港的記者和媒體前所未有地少,法庭記者的數量亦明顯減少,有經驗者更加買少見少。加上法庭程序和法律觀點的爭拗非常複雜,一般人需要受大量訓練才有辦法完整理解法庭中發生的事。 因此,記者報導將會對他們書寫、發佈的內容相當小心,可能甚至會傾向「 少寫少錯」的心態。例如在 47 人 1 月 27 日提堂時,部分被告在歷時接近十二小時的審訊中,因為堂食限制,只獲幾塊梳打餅作晚餐,引起不滿。相關細節並沒有被大部分現存媒體詳細報導,但嚴格來說,這些內容並不受限於87A,可見媒體在拿捏「紅線」相當小心。

至於被告的代表律師們基於專業原因並不會批評法庭安排或接受採訪,但他們往往是最了解程序和案件發展的人。被告的親人朋友亦很少對案件安排高調地直言不諱,因為這將影響被告們在獄中的待遇,一旦政府認定被告「玩嘢」,其在獄中的待遇必定受到影響,這無疑是所有關心政治案件的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如果一般人想知道有關案件的發展,就必然要做「旁聽師」。即使相當了解法律程序,假如限制傳媒報導相關內容,一個來法庭現場旁聽的人,同樣也會一頭霧水,無渠道知道申請的完整理據。以何桂藍申請保釋為例,代表她的郭憬憲大律師連口述 9P 申請的陳詞內容都被法官拒絕。公眾人士,根本完全不會明白控辯雙方想講的法律理據究竟為何。任何所得的資訊也一樣不可以公開發怖,其他因種種原因不能進入法庭的人也一樣是無法獲得相關的資訊,與閉門審訊無異。

香港的政治表述被困在一個黑箱𥚃面,法庭外的世界有國安法,絕少人會冒著「煽顛 」的風險嘗試做公共政治討論。法庭內被各種法律程序限制,即使有人表述,相關內容也難以走出法庭。即使可以報導,香港剩下的媒體並不多,會願意報導的更少。

在地群體都難以接觸到資訊的時候,離散群體和國際社會將更加脱節。 沒有足夠的資訊,要在媒體中獲得關注相當困難,要香港上新聞也需要有東西可報導。同樣地,要外國政治人物發聲,也需要有事可做有資訊可提供才有發力點。沒有任何實質的資訊,幾乎難以獲得任何政治動力 ( political momentum )。政治行為需要「 被看見 」才有意義,如果在法庭內發生的政治行動都不會被看見,則該行動就沒有效果。切斷資訊流通,阻止有意義的政治行動發生,正正是政府樂於見到的情況。政府正在企圖將政治案件置放真空狀態中,希望籍此扼殺任何與「 主旋律」不一致的話語,令創造輿論向政府施壓更加困難。

最近 47 人因參與 2020 年民主派初選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 月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進行交付程序轉介至高等法院,法庭把明年 3 月 4 日列為案件的再提訊日。整個聆訊屬交付審判程序 (committal proceedings),傳媒報導受 《 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所限制 1,只可報道有關審訊的基本資料。這意味著直至 2023 年之前,媒體都不能報導有關該案件的任何細節。初選案是除去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勢力一案之外,最吸引海外媒體、政治人物關心的案件。因為此案的審訊、定罪門檻以及判刑都具有指標性的影響,有助國際社會理解香港政府和北京如何「 畫國安紅線」、法治是否完全壽終正寢、對於異見者有多嚴苛或寬鬆等等的議題。

國際社會是非常善忘的。外國媒體在香港仍然有重要性的當下當然希望報導47 人案,但在 2023 年之前都不會有實質的庭審內容可以報導時,外國媒體很難不斷重複報導「 47 人在某個時間點又上庭 」。外國政治人物在無辦法接觸到相關資訊的情況下,連在立法機關動議表示憂慮也很困難。不知道法庭內發生什麼事,其實是不知道可以憂慮什麼,總不能每次都只說「對 47人要上庭表示憂慮或譴責 」,遑論採取更具體的行動。俗語話「 政治一日都嫌長」,到了 2023 年,到底國際社會還會有幾多注意力分給香港?或者到2023 年之前,可以用什麼方法將國際的鎂光燈留在香港的身上?

要打破黑箱,唯一的辦法就是令資訊可以公開流通。最簡單直接的方法,就是由海外的知情人士違反相關限制,公佈資訊或者在閉門會議之類的情況下告知相關人士。但當中牽涉很多的安全問題,例如如何確保與在地人士的聯絡安全,即使公布資訊後都不會將任何人置於危險當中,分享( retweet、share )相關內容的人會不會也惹上麻煩?另外,違反相關限制後會否成為法庭真的進行閉門審訊的理據,令資訊更加難以流通。 如果海外的香港人社群要繼續以本地為運動中心,就一定要處理這個問題,同時透過海外的各種行動繼續向政府施壓。即便行動未必帶來即時的效果,維持對香港的關注也對政治犯來說有所保護。

1. 案件一旦進入交付審判程序,傳媒報道受香港法例第 227 章 《裁判官條例》第 87A條限制,

只可報道有關審訊的基本資料,包括:

(a) 法院名稱及裁判官姓名;

(b) 案中各方及證人的姓名、地址、職業及年齡;

(c) 被控人被控告的罪行或其摘要;

(d) 在該程序中受聘的大律師及律師姓名;

(e) 裁判官將被控人交付審訊的任何決定,以及裁判官處理被告人並沒有被交付審判的案件的任何決定;

(f) 被控人被交付審訊的控罪或其摘要,以及交付所至的法院;

(g) 延期所至的日期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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