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轉載】〈國安法後:香港法律/非法律審查手段研究報告〉

目錄

  1. 前言
  2. 研究方法
  3. 報告的分析框架
  4. 審查機制的發展趨勢
  5. 審查機制在五個範疇的作用
    5.1 新聞媒體界
    5.2 文化、藝術與出版
    5.3 社會整體的政治表達審查 5.4 社會整體信息流通
    5.5 社會整體資金的流通
  6. 未來審查發展趨勢的預計
  7. 建議

1. 前言

言論、表達和傳媒自由是社會進步的基石,亦是受國際條約及基本法保障的基本公民 權利,這些自由除了允許公民暢所欲言地表達自己的理念,亦為公民行使對公權力的 監察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基礎。然而,在 2020 年起,我們觀察到愈來愈多的審查正在侵 蝕香港在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這些來自政府或民間、直接或間接的審查已在不同的 社會面向帶來巨大的影響,令人十分擔憂。

在這份報告中,我們將以「來自政府的法律手法」、「來自政府的非法律手法」及 「來自非政府的非法律手法」三層的框架去闡述審查機制如何在香港發生及作用。我 們將以此框架來就「新聞媒體界」、「文化、藝術與出版」、「社會整體的政治表達 審查」、「社會整體信息流通」、「社會整體的資金流通」五個範疇為例分析 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10 月的審查機制如何發生,在報告的最後,我們亦提出了民間尚有的空 間及對抵抗審查趨勢的一些建議。

2. 研究方法

本報告採用新聞整理和質性研究的方法,對 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10 月間超過 2000 條 公開新聞條目進行歸納整理,作為本報告分析的事實基礎。

此外,在報告最後的建議部分,我們訪談了一位在地的人權行動者,整理了他在長期關注香港公民社會發展下得出對抵抗審查的一些觀察和建議。

3. 報告的分析框架:三種審查機制

自 2020 年《國安法》實施至今 30 個月以來,因《國安法》罪行及「危害國家安全法 律」被捕的人數超過 200 人,這個數字對比 700 萬人口的香港雖然是極少數,但《國 安法》的實施卻徹底改變了香港政府的施政目標,其架構及具體施政亦出現相應的顯 著變化。另一方面,《國安法》對「國家安全」的廣泛理解和各項罪行的模糊定義成 為當局治理的法律和意識形態基礎,政府以此扭曲現存法例的使用方式、動用塵封已 久的殖民法律、訂立新法,擴大對社會不同環節的管控權力。

在全面推進社會控制的基礎上,政府透過法律、行政及其他非法律手段對社會各界別施加前所未有的管控審查,清洗公開表示與政府不同立場的人,威嚇大多數沒有公開表態的人。在本報告中,我們將以「來自政府的法律手法」、「來自政府的非法律手法」及「來自非政府的非法律手法」三種機制闡述審查如何發生。

「來自政府的法律手法」指政府用法律手法,拘捕行動者或限制公民權利,以達到審 查的目的。當局在實施權力極大的《國安法》外,亦重啟多年未被使用的殖民地法例 如《煽動罪》、《公安條例》。同時,政府以「國安」之名,推動各方面的修法,包 括《出入境條例》、《電影檢查條例》,更計劃就《基本法》23 條、《假新聞法》立 法,以擴大及細緻化限制公民活動的權力。

「來自政府的非法律手法」指政府透過行政措施和法外手法做出審查。行政措施包括政府轄下的機構在批核資助或展演場地時,對申請方進行政治審查;法外手法則包括約談、跟蹤、騷擾公民團體的成員和行動者等。

「來自非政府的非法律手法」指非政府機關(例如私人企業或機構)因政治壓力或自我審查,限制他人的公民權利;親政府人士以言論或報導,威嚇持份者以製造寒蟬效應。

4. 審查機制的發展趨勢

4.1 階段一: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12 月

在《國安法》剛生效的一年間(2020 年至 2021 年)是國安處抓捕的高峰,政府透過高調的大型拘捕(《蘋果日報》、47 人案)率先打壓媒體、政治人物和公民社會持份者。根據喬治城大學研究員的統計,在所有國安處拘捕中,38%的拘捕(88 起)是因言獲罪(被指發表煽動、分裂國家的言論等),針對言論的拘捕和「國安舉報熱線」 的啟用在社會上造成寒蟬效應。《國安法》生效後,街頭示威和公共領域可見的各類表態短時間內顯著下降。2021 年年中,更出現數十個公民社會團體的解散潮。

自 2020 年 6 月,政府以《國安法》作為治理的法律和意識形態基礎,持續推動「維護國安」相關的立法和修法。在這個階段,當局推動《入境條例》、《電檢條例》、 《私隱條例》和《公司條例》等修例,不僅降低社會整體的信息透明度,對出入境加以限制,亦搭建審查文化藝術內容的機制。

4.2 階段二: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0 月

2022 年,國安處的拘捕人數大幅減少,僅佔 2021 年總人數的不到四成。2021 年 10 月起,政府以《國安法》四大罪行作出的拘捕大幅減少,而是更頻繁地使用殖民時期遺留的「煽動罪」,而拘捕的對象有擴大的趨勢,在公民社會團體和政治人物外,更大範圍拘捕在網上表達意見的市民。

雖然這個階段的直接拘捕減少,但政府延續《國安法》生效後的趨勢,持續推動立法和修法,將審查的行為和責任滲透入政府各部門、公營機構和民間機構之中。2022 年,政府在《職工會條例》、《社工註冊條例》中加入國安元素,並研擬《眾籌法》 對資金籌募的資格做出審查。另一方面,政府不論是在法律外行政手法的使用,或對持份者的騷擾都有增加的趨勢。例如:在 2022 年的主權移交紀念日,政府首次拒絕多 間傳媒採訪;多名行動者被國安以約談警告、跟蹤、上門搜查的方式制止示威。值得留意的是,私人企業和官方媒體在審查中扮演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在《國安法》提供模糊的論述依據後,官媒以此指控公民社會的持份者,私人企業和平台則以「合法合規」的名義幫助審查,大範圍壓制社會上反對的聲音。

5. 審查機制在五個範疇的作用

5.1 新聞媒體界

本節的「新聞媒體界」包括政府轄下的公共廣播、商業媒體、網絡媒體和獨立記者。

在「新聞媒體界」方面,新聞媒體界率先受到國安法相關法律守法的強力打壓,2020 年和 2021 年,國安處高調以國安相關罪名拘捕《蘋果日報》和《立場新聞》相關人 士,在兩宗使傳媒公司關閉的大案之後,持續有新聞工作者因其報導被拘捕。此外, 警方亦使用《國安法》擴大的權力檢取新聞資料、限制記者出入境。

另一方面,政府使用大量行政措施整頓媒體界。自 2020 年中起,政府撤換公營新聞機 構的管理層,其後節目內容出現審查;警方亦修例使政府很大程度控制傳媒的資格認 定。2021 年和 2022 年,政府進一步限制記者的採訪範圍和信息取得,收窄傳媒的報導空間。在重重審查機制下,對政府持批判態度的「非建制」報導在短時間內大規模消失。

5.1.1 政府使用法律手法

拘捕新聞工作者是最為可見的打壓手法,國安處不僅使用《國安法》和「煽動罪」高調搜查和拘捕兩間傳媒公司相關人士,警方亦啟用既有的條例在報導現場拘捕記者。再者,政府使用《國安法》實施細則所賦予的權力揀取新聞資料和限制記者出入境。

國安處針對特定傳媒公司的大規模拘捕
政府對《蘋果日報》和《立場新聞》的高調搜查和大規模拘捕最受矚目,不僅直接導 致兩間傳媒公司結束營運,亦在媒體行業造成寒蟬效應。2020 年,警方國安處以涉嫌 違反《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拘捕 7 名《蘋果》母公司壹傳媒高層。事隔 一年,國安處以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再拘捕《蘋果》總編輯等 5 名報社高管 及社論主筆。2021 年年底,國安處以涉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拘捕《立場》7 名前 董事及編輯,數個月後再以相同罪名拘捕曾為《立場》供稿的傳媒人區家麟。值得留 意的是,警方在《蘋果》和《立場》案拘捕的對象非常廣泛,包括傳媒公司的管理 層、編輯和寫作者;同時,警方在案件未經審訊的情況下,凍結兩間媒體公司的全部 資產,使其無法繼續營運、被迫關閉。

拘捕個人新聞工作者
過去兩年,警方廣泛使用各種既有條例,以「阻差辦公」、「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阻礙公職人員」及「公眾妨擾」等罪名在採訪現場拘捕多名記者,這些相關條例雖 然存在已久,過去卻鮮少用來拘捕新聞工作者。另一方面,記者一向以查核車牌登記 作為調查報道的工具,過往揭露多宗政府官員僭建及選舉舞弊等事件。但 2020 年,港 台《鏗鏘集》前編導被指在報導 721 襲擊事件時,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被捕, 後被裁定虛假陳述罪成。上述對記者的控罪雖然較「國安相關罪行」刑責較輕,但卻 變向增加記者報導的風險,阻礙和恫嚇記者採訪或追查社會事件。

警權擴大:檢取新聞資料、限制記者出入境
《國安法》43 條和《實施細則》賦予警察國安處、律政司、保安局在調查和處理涉 「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更大的權力。過去三年,警方已動用《實施細則》的權力檢 取新聞資料和扣留記者旅行證件。
國安處在拘捕《蘋果》和《立場》相關人士時,曾大規模搜查傳媒公司並扣留新聞資 料。黎智英曾就手機的新聞材料入稟,指該資料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法庭一度 下令封存,但警方隨後引用《實施細則》重新申請法庭手令查閱新聞材料獲批,黎就 手令所提的司法覆核被判敗訴。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新聞材料對新聞自由雖然重 要,但新聞材料所獲的保護並非絕對。新聞材料並非免受搜查及檢取,如「指明證 據」不包括新聞材料,便會不當地局限及削弱警方調查的效能。」2021 年,有記者因直播 7 月 1 日刺警案被國安處調查,警方更引用《實施細則》的權力搜屋、扣留其電腦、無線電話和旅遊證件,出入境的權利受限;兩個月後,事主才取回電子設備和護照。

5.1.2 政府使用非法律手法

政府透過行政措施和人士撤換整頓政府轄下的公共廣播媒體,另一方面則收緊整體記者的資格認定、增加聘請非香港永久居民的記者的難度,並限制記者所能採訪的活動和能取得的資訊,以及透過騷擾使記者在現場採訪上變得困難。

整頓政府媒體
「香港電台」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轄下的公共廣播媒體,政府有委任廣播處長等 管理層人事的權力。自 2020 年年中起,政府撤換新聞部管理層,其後管理層透過各種 行政手法整頓港台的人事和新聞編採方向,包括:頻繁解僱資深同事和政治節目的主 持人;終止數個涉及時事評論的節目;實行新編輯流程,要求記者在報導爭議性內容 前上報;大規模刪去過去所發佈關於社會運動的報導、抽起原定播出的訪談和已經發 佈的新聞。

收緊記者的資格認定和簽證簽發
2020 年 9 月,警方去信傳媒協會,在沒有討論及諮詢的情況下,修改《警察通例》中 對「傳媒代表」的定義,移除「持有香港記協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人士」, 改為「持有已登記為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 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 電視廣播機構的人員」。此項修訂變相賦予政府篩選傳媒、定義何謂記者的權力,嚴 重影響採訪及新聞自由。另一方面,數個傳媒機構在聘請非香港永久居民的記者時遭 遇困難,包括入境處拒發或延遲數個月才發出記者的簽證。

限制記者的採訪和信息取得
過去兩年,數間在新聞處登記在案的傳媒機構被拒絕採訪政府活動,政府變相篩選和 剝奪媒體參與和親身提問的權利。例如:2021 年,《立場》、《眾》及《獨立媒體》 記者被拒出席由政府舉辦的「北部都會」簡介會;2022 年的七一典禮更首次只接受 「獲邀」傳媒申請採訪,多間傳媒被拒於門外。

另一方面,多個政府部門就信息的公開推出新的措施,不僅降低整體社會的資訊透明 度,也限制傳媒所能取得的資訊。例如:2021 年,司法機構減少對媒體提供的刑事案 件信息,不再提供被告人和控方主管人員的資料,包括:警官姓名、所屬警區和職級 等。同年,公司註冊處亦新增查冊限制,包括不再允許傳媒查詢公司董事通常住址與 身份證號碼,以及讓新登記公司主動選擇隱藏部分信息,不允許公開查閲。在這些新 措施下,記協擔憂司法機構失去獨立性,影響司法公開原則,更指出查冊限制窒礙資 訊流通,記者從事調查新聞的空間大幅收窄,揭露真相的角色將會消失,削弱新聞自 由和「第四權」。

最後,警方的拘捕和騷擾,經常令記者感到人身安全沒有保障,令採訪變得困難。在 2019 年的社會運動中,警方對記者的態度出現轉變,頻繁搜查、推撞、使用武力和圍 捕記者,多名記者事後對警方的不當武力使用做出投訴,但絕大部分並沒有被接受, 涉事警員亦沒有受到懲處。在過去兩年,警方持續以搜身、違反限聚令等方式,騷擾 在行動現場採訪的記者,例如:2020 年的周梓樂逝世紀念活動中,警方票控並搜身數 名網媒記者。

透過批評內容對媒體施壓
政府各部門公開批評媒體報導的內容和要求修正,間接使媒體在報導時做出內容審 查。在 2020 年通訊局在接獲投訴後向媒體發出警告,要求改正,但自 2021 年,有更 多不同政府部門直接發表聲明或去信傳媒機構點名批評媒體的報導,包括懲教署嚴厲 譴責《立場》專題報道「智慧監獄實驗記」;保安局批評《明報》刊載「誤導性內 容」,包括關於入境處審核人口販運、規管大麻二酚等政策評論和政治漫畫。

5.1.3 非政府使用非法律手法

在政府的直接打壓外,親建制、支持政府的政治人物和團體也在對媒體施壓上扮演重要角色。
在過去三年,建制團體和由中聯辦直接資助的官方媒體頻繁抨擊媒體的報導,甚至高 調呼籲警方以《國安法》跟進。2022 年,《Now 新聞》記者在記者會中問及官員投訴內地醫護機制,後遭內地網軍圍攻,並有建制組織高調要求國安處跟進調查;建制團體高調報案指《自由亞洲電台》的報導涉誣蔑《國安法》和習近平等。僅管這些呼籲執法機關介入的投訴沒有實質的法律基礎,但為媒體帶來壓力,間接造成大規模的自我審查。

5.2 文化、藝術與出版

本節的「文化、藝術與出版」包括廣義的文化藝術創作、放映、展覽、書籍出版和流通。

「文化、藝術與出版」方面,主要的審查來自政府、非政府方的「非法律」手法。雖 然有工會理事因發布繪本,被以「發布煽動刊物」判囚 19 個月。但除此之外,目前針 對藝文界的直接抓捕並不多見,更多時候,政府以「維護國安」之名,透過減少資 助、限制場地等方式審查文化活動。

值得留意的是,親建制勢力對文化活動高度關注,經常高調指控「非建制」的創作違反《國安法》,僅管這些指控鮮少導致直接拘捕,卻經常觸發政府的行政措施,私人企業的規管,以及創作者的自我審查。

5.2.1 政府使用法律手法

目前最直接的法律打壓是警方以「發布煽動刊物」罪檢控發布羊村繪本的工會理事,但除此之外,針對文化、藝術與出版界的抓捕並不多見,更多的打壓是透過修法(《電影檢查條例》)和嚴格執行既有法律(《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來限縮文化活動在公共空間展演的機會。《國安法》成為政府修訂或使用既有法律的論述基礎,譬如電檢處按《國安法》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指引,在指引中加入多項「維護國家安全」的要求,而法官則在判詞中指出煽動罪應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工具。

《電影檢查條例》
在《國安法》生效後,電檢處開始引用《電影檢查條例》騷擾社會運動相關的放映。包括:2020 年,電檢處職員上門要求職工盟提供《理大圍城》放映許可證、負責人資 料,並要求職工盟檢查參加者身份證;電檢處曾發信醫管局員工陣線,指其六四放映可能觸犯電檢條例。兩個工會在電檢處的騷擾後取消放映

2021 年,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進一步根據《國安法》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指引,在指引中加入多項「維護國家安全」的要求,要求檢查員留意影片中可能構成,或可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國家安全罪行的內容描繪,並禁止相關影片上映。在該修訂後,多部影片因電檢處延遲公佈審批結果,或因拒絕按電檢處要求刪去社會運動、「煽動觀眾對港府憎恨」的畫面而無法上映。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定,舉辦展覽、賣物會等活動的場地需領有公眾娛樂場所牌照或申請臨時牌照。然而在過去,政府並沒有嚴格執行相關條例,民間團體實際上有很大的自主空間,經常不經申請舉辦活動。然而,在後《國安法》時代,食環署人員頻繁以該條例騷擾多個團體的活動。2021 年,支聯會紀念館在六四展覽期間,被警告未有按條例申請牌照,被迫停止活動,後被罰款 8000 元;另有團體在舉辦反修例運動 兩週年賣物會時遭食環署人員搜查,指涉經營無牌公眾娛樂場所。

發布煽動刊物罪
2021 年,言語治療師總工會 5 名前理事因涉發布「羊村」繪本被捕、申請保釋被拒, 後因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被判囚 19 個月,是首宗不認罪、被裁定煽動刊物罪成的案件。值得留意的是,法官在判詞中指:「今時今日謠言、假資訊比暴力更有效癱瘓政府、令其下台,故認為普通法下煽動意圖必須包括『煽動暴力』不再適用。」更指:「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限制言論、出版自由『實屬必要』。」羊村案開啟發布社 會運動相關刊物而被檢控的先例,對出版界帶來風險。

5.2.2 政府使用非法律手法

在模糊的國安理由下,政府部門和法定機構透過行政措施,將出版物從公共平台下架,阻礙涉及政治社會議題的書籍流通,並以停止資助的方式箝制非建制藝文活動的發展。

審查公共空間展示的書籍
在《國安法》通過不久,康文署表示為需確保圖書館館藏遵守有關法例,將覆檢書籍內容,其後在公共圖書館下架大量由特定行動者所書寫、或涉及公民抗命、六四、反修例等主題的書籍,並以「公布或引致『惡意傳播』,不利國安」為由,拒絕公佈被下架的書籍清單。此外,2022 年,貿發局在未經解釋的情況下,取消多個出版社的書展參展資格,當中包括 612 警暴受害者楊子俊所創辦的「山道文化」。

因創作內容終止資助
法定機構「藝術發展局」擔當發展藝術政策、資助及推廣藝術的角色,是本地藝術文化團體重要的資助者。2021 年,藝發局開始因藝術創作的內容終止對團體的資助。例如:《理大圍城》的發行商「影意志」在被官媒高調批評違反《國安法》後,藝發局表示為避免讓人誤會創作有「美化暴動、分裂或顛覆國家政權的用意」終止對其資助。

在「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的整體方針下,2022 年,民政局以保障國家安全元素為由,變更藝發局委員的選舉制度在新制度下,民選委員候選人需獲選委會的「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選委及界別指定團體提名,該變更間接對藝發局委員的人選做出審查,將影響未來的政策和資助批發方向。

5.2.3 非政府使用非法律手法

雖然從公開資料難以窺知政府是否在背後對其施加壓力,但私人機構或個人經常拒絕租借場地予政治敏感的表演者,間接使文化藝術的展演受限。另一方面,建制勢力和官媒經常批評或舉報文化活動涉嫌違法,提供執法部門介入的「民意基礎」,帶來實際的負面影響。

私人場地拒租
在後《國安法》時代,私人場地因政治立場拒租予表演者的情況屢見不鮮。有歌手被指或「違公共秩序」或在沒有解釋的情況下,被取消演唱會的場地租借;「香港人書展」和一些市集也因為場地業主拒租而被迫取消。

官媒的追擊和騷擾
建制勢力和官媒對文化活動高度關注,經常點名批評或舉報文化創作涉嫌違法或者有煽動意圖,這些沒有根據的指控帶來實際的負面影響。例如:官媒報導職工盟的《理大圍城》放映會後,電檢處遂上門關切;藝發局在官媒批評影意志涉嫌違反《國安法》後,停止對其資助;在建制團體向國安處投訴某些出版商販售的書籍或違反《國安法》後,這些出版商翌年被貿發局取消參展資格。

5.3 社會整體的政治表達審查

在後《國安法》時代,政治打壓並不是限於特定界別,全社會控制的增加,重點打壓的目標,整頓異見的聲音,香港市民過去享有的示威、言論表達等政治自由大幅限縮。儘管公開的材料使用法律手法,主要以法律發生,寬鬆的口袋罪定義模糊而警方高調抓捕亦在社會上大規模製造恐懼和寒蟬效應。自我審查發揮很大的作用「社會整體的政治表達」方面,主要的審查來自政府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法,政府以界定寬鬆的「煽動」等罪名拘捕意見者,在社會上大規模製造恐懼和寒蟬效應,引致社會上廣泛的自我審查。在後《國安法》的香港,公開的大型政治表達基本絕跡;公共空間的集會遊行、示威表態受到嚴重限制。

5.3.1 公共空間示威自由

5.3.1.1 政府使用法律手法

在 2019 年的大型社會運動後,政府嚴格執行殖民時期遺留的《公安條例》,以疫情為由,對公眾活動申請發放「反對通知書」,並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自發表達意見的市民。另一方面,亦用「煽惑他人犯罪」的罪名阻斷動員和行動,在過去三年,任何「獲批」的公眾活動幾乎絕跡,社會整體的集會遊行自由受到限縮。

《公安條例》:不反對通知書、非法集結
政府用《公安條例》規管示威活動,根據 1997 年修訂的版本,若組織超過一定人數的集會遊行,需事前向警方申請,警方亦有權反對和限制。然而事實上,根據 1997 年 至 2002 年的官方數字,約七分之一的公眾活動在無預先通知警方的情況下舉行;換言之,雖然《公安條例》對公眾活動的限制嚴苛,但過去在政府的默許下,在法律之外存現實的空間,各種遊行和集會在主權移交後的十年間非常普遍,每年平均高達 2200 次,香港因此被稱作「示威之都」。另一方面,在過去,警方鮮少使用其對公眾示威的否決權,學者鄭煒指,在 1997 年至 2012 年的 51946 個示威申請中,僅有 31 個未被批准。

然而,在 2019 年的社會運動中,警方對《公安條例》的使用出現改變,不僅頻繁對示威申請發出「反對通知書」,當市民不再申請許可,並在網絡動員示威,警方則大規模拘捕「非法集結」的參與者。截至 2020 年年中,至少 294 人因涉在反修例中參與非 法集結而被拘捕。

在後《國安法》時代,警方以「疫情」為由,繼續對各種集會遊行申請發出反對通知書。2020 年,警方拒絕支聯會的六四集會申請,過去三十年在維園舉辦的悼念活動首次被迫停止;警方連續兩年向職工盟所申請的五一勞動節遊行發出反對通知。過去三年任何「獲批」的公眾活動幾乎絕跡,而自發表達意見或悼念的市民則被拘捕,社會整體的集會遊行自由受到限縮。2020 年和 2021 年的六四集會案,數名參與悼念的民主 派人士被判囚高達 14 個月。

「煽惑他人犯罪」:示威動員
「煽惑他人犯罪」成為用來打壓示威動員的罪名。「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 就「煽惑」罪,控方須證明以下元素:被告與他人溝通,以煽惑他人作出涉及刑事罪 行的行為;被告相信或有意圖令被煽惑者作出上述行為時,懷有干犯相關罪行的犯罪 意念。法律上,煽惑罪並不需要被告「成功煽惑他人犯案」,亦毋須證明該煽惑行為是否產生任何效果,即使被煽惑者最終沒有犯罪,煽惑者仍可因其煽惑行為而被定 罪。在,政府已經以「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檢控「佔中三子」在內的 9 位雨傘運動發起人,他們被裁定罪成,重判數月至 16 個月。

在 2019 年,大量行動由市民在社交媒體平台匿名號召,而後警方拘捕多名市民,包括 Telegram 頻道「SUCK Channel」擁有人,因頻道涉發文煽動他人堵塞機場、道路、參與「三罷」意圖癱瘓社會、被裁「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公眾妨擾、犯刑事損壞」 等罪罪成,判囚 6 年 6 個月,為目前同類案件中最重判刑;另有人因涉在討論區呼籲 示威者損壞港鐵設施、美心食品以及無綫電視的發射站等,「煽惑他人刑事毀壞」罪 成,被判囚 1 年。

僅管在後《國安法》的香港,大型示威幾乎絕跡,但警方更加頻繁地拘捕在網絡上發 起行動的市民。2021 年,警方拘捕一名男子,涉在 Telegram 呼籲他人集會、以慢駛形 式反對接種疫苗和安心出行,雖然其後主動取消活動,最終亦沒有人參與,但被裁 「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煽惑他人導致公眾地方遭受阻礙」罪成,判囚半 年。在過去三年,以「煽惑他人犯罪」之名作出的拘捕層出不窮:有 Telegram 群組管 理員和成員,被指鼓吹「三罷」和集會杯葛疫苗;有人被指在網上煽惑他人佔領道 路、破壞店舖和襲擊警員,

「煽動罪」
《刑事罪行條例》在英殖時期制定,其中「煽動罪」早在 1970 年代後已沒有被使用,但在 2020 年,香港政府開始廣泛使用這個罪名。構成煽動的範圍非常廣闊,任何人帶有第 9 條界定的「煽動意圖」從事第 10 條界定的行為(包括:作出、企圖作出、 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發表煽動文字)即構成煽動。

目前大部分煽動罪相關的檢控圍繞發表文字的行為,但亦有行動者因計畫進行示威, 被控煽動罪下的「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2021 年,古思堯計劃在北京冬季奧運會開幕儀式前至中聯辦請願,抗議政府「粉飾太平」籌辦冬奧,漠視被捕的香港市民,卻在行動前被國安處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拘捕,後 被控「煽動意圖」罪,判囚 9 個月。

「限聚令」
防疫政策中的「限聚令」亦成為政府騷擾街頭示威和街站的常見工具,行動者在示威 現場儘管遵守防疫措施,仍然頻繁收到違反限聚令的告票。例如:2020 年勞動節,社 民連及工黨成員以 4 人一組遊行,被裁定違「限聚令」罪成,判囚 14 天、緩刑一年半,被告的上訴被駁回。

5.3.1.2 政府使用非法律手法

在用法律拘捕之外,警方亦使用約談、騷擾、跟蹤等方式阻嚇行動者發起示威。例如 在 2022 年 7 月 1 和 10 月 1 日等在過去有示威抗議的日子,社民連多名成員被國安約 談警告、跟蹤、上門搜查,甚至軟禁。社民連在巨大的壓力下,表示將不會有任何示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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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政治言論表達

5.3.2.1 政府使用法律手法

自 2020 年起,《國安法》控罪和英殖時期所制定的《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成為警 方限制公共空間或網絡空間言論表達的重要工具。根據喬治城大學研究員的統計,在 全部的國安處拘捕中,其中佔 38%的 88 起拘捕是因言獲罪(被指發表煽動、分裂國家 的言論等)。值得留意的是,雖然煽動罪並不是《國安法》所訂立,但在後國安法的 香港廣泛被使用,並且由國安處作出拘捕,終審法院亦在判詞中確立其屬於「危害國 家安全罪行」。在現有的法律外,政府亦曾公開表示未來會積極立法規管網絡的使 用,包括規管網絡供應商、制定發牌、巡查和調查機制等。

《國安法》
在《國安法》生效當日,數名市民因持有港獨和光時相關的標語和旗幟而涉《國安 法》「分裂國家」相關罪名被捕。2020 年,馬俊文因在示威現場發表港獨口號被捕, 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 5 年 9 個月;2020 年,「學生動源」鍾翰 林被指在社交媒體發文鼓吹分裂被捕,被裁定「分裂國家」罪成,判囚 3 年 7 個月。 值得留意的是,在學生動源的案件中,法官承認被告沒有使用、計劃使用,或鼓吹使 用暴力以達到分裂目的,但強調分裂國家罪「不必然包含武力元素」。《國安法》對 各項罪行寬鬆的定義,而當檢控時甚至不用證明被告有實質計劃,變相令《國安法》 可以以言入罪。

另一方面,《國安法》實施細則列明,若警方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要求發佈人移除 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或要求網絡服務商作出禁制行動。2022 年,警方國安 處曾向熱血公民和社民連的成員派發通知,要求在期限內刪除社交媒體的「敏感內 容」,對網絡言論的表達做出審查。

煽動罪
「煽動罪」屬於英殖時期制定的《刑事罪行條例》,1970 年代後並沒有被使用,但 《國安法》通過後,煽動罪成為最被廣泛使用打壓言論表達的工具。該條例指,任何 人帶有第 9 條界定的「煽動意圖」並從事第 10 條界定的行為,即構成煽動。然而「煽 動意圖」的定義模糊,涵蓋的範圍非常廣闊,包括:引起對中央及香港政府、香港司 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等。 因煽動罪被視為國安罪行,比照國安案件的嚴格保釋門檻,保釋率低,變相未審先囚。

在過去三年,大量煽動罪相關的拘捕和公共空間(包括街站、示威、法庭)的言論有 關。其中,譚得志涉 2020 年擺街站時叫「光時」、「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裁定 「發表煽動文字」罪成,判囚 3 年 4 個月及罰款 5,000 元,為主權移交後首宗煽動文字的定罪案件;2 人被指在中大畢業遊行中手持橫額,被控「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罪;2 人被指在法院旁聽時指責裁判官,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 其離叛,而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罪。

另一類的煽動相關抓捕則是網絡發表言論,其中,一名藝人被指抹黑政府防疫政策行 為,被控「煽動意圖作為」,申請保釋被拒;兩名黃店負責人被指在網上發布「製造仇恨及煽惑他人違反防疫規例」貼文,被控煽動罪,分別被判囚 6 及 7 個月;一名男子被指在社交媒體轉發「光時」、塗污國旗等訊息,承認煽動罪,被判囚 4 個月。

5.4 社會整體信息流通

信息的透明和流通是一個自由社會的重要基礎,然而在過去三年,政府透過立法和修法限制市民可獲取的信息,包括透過《國安法》實施細則要求網絡服務公司停止令香港用戶獲得被政府認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資訊,收緊《公司條例》查冊安排,和透過《私隱條例》賦予私隱專員多項權力禁制「起底」相關行為。

5.4.1 政府使用法律手法

《國安法》
《國安法》的實施細則賦予警方審查網上內容的權力,若警方認為一些網上訊息可能 構成或引起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可在保安局長批准下,要求本地或海外的發佈人移 除該訊息;或要求網絡服務商作出禁制行動,若發佈者和服務商不配合可被處以監禁 式刑罰。國安部門亦可能發出手令,授權警方撿取他們的電子器材或對那些器材採取 一切必要行動以移除那些網上內容。2020 年,網民無法透過香港網絡服務商連線至 「香港編年史」網站,須透過 VPN 才能瀏覽,香港寬頻承認按《國安法》要求停止連 線至該網站。

《私隱條例》修訂
2021 年,政府通過《2021 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草案》,將未經當事人同 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俗稱「起底」)的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為罰款 100 萬元及監 禁 5 年,該修例賦予私隱專員多項權力,包括刑事調查、檢控及「域外管轄權」,在 緊急情況下,私隱專員即使沒有手令,亦可搜查處所、電子器材及將資訊解密。在該 修例後,私隱專員公署已向網絡平台發出 774 項停止披露通知,共 3900 則貼文被移 出,並曾作 3 次拘捕行動,亦有社交媒體頻道被永久停用。

收緊《公司條例》查冊安排
2021 年,公司註冊處新增查冊限制,包括不再允許傳媒查詢公司董事通常住址與身份證號碼,以及讓新登記公司主動選擇隱藏部分信息,不允許公開查閲。另一方面,土地註冊處、公司註冊處宣佈公眾須「實名」查冊,向處方申報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土地註冊處更要求查冊者確認不會在違反《私隱條例》的情況下使用所得的資料,並確認明白其申報的個人資料或轉交予執法機關。政府一系列關於查冊的措施收緊,嚴重 限制資訊流通,也令市民和傳媒失去監察權貴的信息渠道。

5.5 社會整體資金的流通

獲取資金的權利是結社自由權的當然組成部分,在過去,香港的公民團體普遍透過發起公眾募款、申請政府或外國資助來維持工作。然而目前政府透過法律、非法律的方式,對過去籌措資源的渠道做出規管和限制。私人企業在資源的審查上也扮演重要角色,眾籌平台公司在沒有具體解釋的情況下,終止多個公民社會持份者的帳戶服務。

5.5.1 政府用法律方式

《國安法》
《國安法》實施細則列明,若當局「懷疑該財產屬於一名觸犯、企圖觸犯、參與或協助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該財產被使用或準備使用以進行這些罪行」,則可凍結特定財產。目前政府已經使用該項權力,在未經審訊的情況下,凍結《蘋果》和《立場》兩間媒體公司的資產,使媒體被迫停運。另外,《國安法》中對「串謀勾結境外勢力」的模糊定義,亦令本地團體對收受來自境外的資金有所擔憂並作出自我審查。

《眾籌法》
2022 年,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佈規管眾籌的立法建議,當局計劃成立「眾籌事務辦公 室」處理眾籌活動的規管及行政事宜。關於眾籌法的立法程序並未開始,但在立法後,所有網絡或實體的籌款活動,均須事先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人更須表明眾籌不涉及危害國安的活動。

5.5.2 政府用非法律方式

政府的法定機構在不同領域擔當發展政策、資助本地團體的角色(例如:藝術發展局、環保基金),但在後《國安法》時代,這些機構在批核項目資金時往往做出政治審查,令非建制背景的團體難以再獲得資源。

5.5.3 非政府用非法律的方式

在目前敏感的政治環境中,提供支付或眾籌服務的平台亦幫政府作出政治審查。2022 年,社民連指接獲支付平台 PayPal 通知,因帳戶涉及「過高風險」,將終止提供服 務。同年,數名反對土地發展計劃的示威者因向就警暴向警方索償敗訴,在網上眾籌 訟費,眾籌平台 Stripe 卻指由於「存在風險」而停止收款服務。

6. 未來審查發展趨勢的預計

按目前觀察到的資料作估計,我們認為未來審查的發展會有三大趨勢:1)出台更多法例以作全面預防及監管;2)要求社會上各界掌握平台或資源的機關自行進行審查,否則進行追責;3)由國安或警方進行更恆常的騷擾和監控,以維持公民社會的自我審查。

出台更多法例方面,除了即將出台的「眾籌法」、「假新聞法」、「廿三條」等法例外,我們預計香港政府會跟隨中國大陸政府「以法治國」的策略,推動更多及更細緻的法律以令政府掌握足夠的法律武器去進行審查。值得留意的是,這些新法例往往預留了大量模糊的空間,以令公民社會無法以傳統尋求法律意見的方法確定自己的運作是否合法,從而令公民社會的持份者傾向更加保守以規避風險。

要求社會上各界掌握平台或資源的機關自行進行審查方面,我們觀察到政府一個明確的策略是要求平台提供者,如網上討論區營運者、網絡供應商,或有主辦性質的機構,如遊行主辦方、辦學團體等或資源提供者,如民間基金主動審查其範圍內的言行,並明確指出如該範圍內出現有問題的言行,除了會追責發言者,亦會追責平台提供方,以此達到審查的效果。

進行更恆常的騷擾方面,我們觀察到每逢特別日子,如 6 月 4 日、7 月 1 日、10 月 1 日甚至 3 月 8 日前,警方或國安都會針對有可能作公共行動的團體的成員進行約談警告、跟蹤、上門搜查,甚至扣留軟禁。我們預計,這種情況在未來會更加廣泛和恆常化地發生。

7. 建議

就對目前狀況的建議,研究團隊訪問了熟悉香港公民社會發展的人權行動者。此研究對境外和在地關注香港公民社會空間的朋友有以下建議:

對於國際社會中關心香港的持份者,首先最重要的是海外要發展出長期穩定的平台,供香港人及關心香港的國際社會友人自由地討論香港議題、以及存放和備份資料。可以預見未來香港本地的線下及線上平台都會持續被擠壓,這些平台的提供者或營運商如果位於香港,則很難不服從政府的要求下架某些內容。此時,在外地的平台便可以發揮重要的功能,容納香港人及持份者在平台上安全地發表意見、討論、交換資訊等。境外的平台亦可以發揮備份資料的角色,把將來可能不再能存在於香港的資料備份,以免這些資料永遠消失。

此外,國際上的持份者持續關注香港情況,並以更靈活的方法支持境內還在堅守岡位的人權行動者及公民社會成員。現今環境下,香港的公民社會成員難以像以往一樣高調發聲,與外界的接觸亦變得小心翼翼,以致不少在境外關心香港狀況的持份者誤會香港公民社會已經消亡。然而,在地還存在很多的公民社會活動,只是參與者在安全考慮下都愈加謹慎和低調,並發展出更創新和靈活的運作方式去繼續他們的工作。國際上的持份者可以在這個困難的時期持續關注香港情況,並探討以更靈活的方法與在地公民社會連結的可能。

對於在地的公民社會成員,則要持續地了解環境的變化和評估自身的風險在變化下受到的影響,以此為基礎預先制定緊急的方案。並應在日常透過不同資源提升自己了解及應對風險的能力,以為面對更具挑戰性的環境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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