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和勇不分


一九年的反送中運動突破了香港過去的政治想像。直接行動取代先驗理論,在地實踐闢出多條戰線。香港人走出一條屬於自己的運動道路,而「和勇不分」就是其中影響深遠的運動新綱領之一。勇武抗爭在「無大台」的運動當中抬頭,不但沒有被邊緣化,「和理非」與「勇武派」的共存與團結反而成為抗爭者在策略與情感上的共識,支撐運動度過接近一年的外部打壓與內部分裂危機。然而,共識背後滿佈矛盾與張力,其基礎或未如我們想像的堅實。本文將探討團結背後三種張力──如何論證武力的正當性、包容式團結的極限,以及群眾運動的限制──去反思與梳理香港人超過一年不分和勇、共同抗爭的重要經驗。
從同情到論證勇武
「和勇不分」象徵和理非與勇武兩派的團結。所謂團結,即不同派系能在彼此之間看到共同利益,願意為集體目標委身、持續貢獻。團結與否往往涉及建構共同的身份認同及共通的情感政治,例如在反送中運動中,抗爭者以「手足」互稱,就是一種超越和理非與勇武標籤的共同身份認同,又包含一種視他人受苦而有切膚之痛的共同情感。雖然手足之情是運動團結的重要情感基石,但單單側重情感政治或會窒礙兩派對行使武力的正當性之反思與辯論。部份和理非派或單純粹因為「痛心年輕人走投無路、自我犧牲」而去同情勇武抗爭者,而有些勇武派會以「我願意為你上前線擋子彈」的心態去有意無意進行「情感勒索」。
然而,這類心態掩蓋了兩派團結背後的重要分歧,即示威者行使武力是否正當。若此分歧未被好好梳理,和勇不分的實際意義其實充滿含糊:和勇不分是否純粹建立於共同情感而缺乏知識基礎?和勇不分中的「和」到底是指真誠認為武力無法有效帶來社會變革的和平主義者,只因兩派有共同目標而團結?還是他們在理念上其實認同勇武,只是因代價或其他個人考量而未有採取勇武抗爭?當武力的界線進一步被推前時,不同類型的和平抗爭者會如何回應?這些尚未釐清辯論對於未來的抗爭者如何實踐與推進「和勇不分」,有著深遠意義。
下文將剖析群眾運動與武力的關係,嘗試論證示威者行使武力的正當性,以及和平與勇武抗爭並非二元對立,期望為上述辯論帶來一些觀點。武力是建立政治秩序的必要但非充分條件。活在警暴幢影下的香港人,大概會對社會學巨匠Max Weber為政權落下的定義,有更真切的體會。Weber指,所謂政權,就是會壟斷正當行使武力的權力。簡言之,國家會說服其民眾,唯有國家及其人員,才能正當地行使武力;反之,由民眾行使的武力,則會被視之為「暴力」及「動亂」。中共及其傀儡林鄭月娥一方面強調要「止暴制亂」,另一方面允許香港警察濫暴,就正正突顯國家本質上的虛偽。然而,即使抗爭者能戳破國家壟斷正當武力的神話,就是否代表群眾運動應該採取武力?
哲學家Candice Delmas於其著作A Duty to Resist: When Disobedience Should Be Uncivil,指出具原則的抗命(principled disobedience)可以有兩種體現。第一種是自雨傘運動起獲廣泛討論、以非武力為綱領的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另一種是著作所探討的不文抗命(uncivil disobedience);後者涉及「暗中進行的、逃避法律責任的、匿名的、採用武力的,或故意冒犯人的」抗爭手法,例子包括「『黑群』(black bloc;往往涉及毀壞財物),騷亂,洩密,分散式阻斷服務(DDoS)攻擊,以及自行執法的自警行為(vigilantism)」[1]。香港的勇武抗爭,就非常貼近Delmas提出的不文抗命;它們並非與傳統的公民抗命對立,反而同屬具原則的抗命。
Delmas認為社會成員有政治義務去對抗不公義的政權或社會制度,其對抗方式可以是違法、或涉及武力的不文抗命。放在香港的社運語境,這就如香港抗爭者所吶喊的口號:「當獨裁成為事實,革命就是義務」。然而,Delmas強調抗爭者該採用何種方式抗爭、要走到多前,取決於每場抗爭的獨特社會脈絡、不公義的性質,及人的社會位置,無法一概而論。故此,要理解群眾運動及使用武力的關係,必須要剖析特定的社會及抗爭脈絡,而下列有關階級及種族抗爭的例子或許可以幫助我們思考此關係。
活躍於社會運動、關注階級與貧窮議題的政治學及社會學家Frances Fox Piven指出,群眾運動從來難以與武力切割[2]。她首先強調破壞建築物或財產等死物本質上不同於對他人身體造成傷害,前者不應算是「暴力」,但常人提及運動中的「暴力」多數只指涉前者。更重要的是,群眾運動的力量在於示威者能夠中斷(disrupt)社會經濟運作,而該力量往往建基於他們能夠威脅在上者或實際行使武力。她舉例指,在美國的工運歷史中,工人會以武力去佔領工廠,或阻止「工賊」返回工廠,去實踐並捍衛其罷工的權力。又以香港為例,示威者在八月五日的「大三罷」行動中,佔領多條主要街道、設置路障,並以阻塞車門等方式癱瘓港鐵,希望促成全港的罷課、罷工、罷市,正好呼應上述分析。Piven並非盲目擁護武力,她同樣強調群眾要為每一場運動去作獨立的判斷,考量是否需要使用武力,但她的左翼關懷驅使她反對學界及社運界將非暴力抗爭奉若神明,從而捍衞抗爭者(特別是工人或窮人)中斷社經運作的重要手段。
又例如非裔美國人於五六十年代的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往往被描繪成非暴力抗爭的模範,但當年是學生非暴力協調委員會一員、現為著名記者的Charles Cobb則認為,民權運動的成功得力於黑人採取武裝自衛(armed self-defense)的傳統[3]。
Cobb首先肯定非暴力抗爭的積極意義與果效,但他續指,正是因為非暴力抗爭有效,才驅使黑人以武器去捍衛他們實踐非暴力抗爭的權利。在白人優越主義根深蒂固的美國南部,黑人組織會為非暴力抗爭者提供武裝保護,其原因在於白人會因種族仇恨發動恐怖襲擊及殺害黑人及其抗爭者,而地方及聯邦政府則拒絕對黑人提供保護,甚至會反過來針對黑人。故此,從黑人反抗種族不平等的歷史而言,採取武裝自衛並非等同否定非暴力抗爭,兩者可以是相輔相成。
包容式團結的極限
同樣,勇武抗爭在反送中運動中爆發與普及,亦有著獨特的歷史與運動脈絡。反送中運動以無大台見稱,公民主要透過電子通訊及網絡動員;在缺乏中央領導組織或領袖下,無一人能為運動下定義,規範參與者採用和平還是勇武手段。故此,勇武抗爭的崛起與運動的發展脈絡有極為密切的關係。然而,每當群眾行使武力的界線被推進、勇武愈益激烈之時,均會製造內部分裂的危機,而單靠「包容式團結」(即「不割席」)去維持住兩派的關係,或終有一日走到極限。
反送中運動有兩個關鍵發展,令勇武抗爭突破過去的樽頸,成為運動主流的一部份,但其過程又充滿偶然與不確定性,隨時有令運動陷入分裂的危機。首先,七月一日的佔領立法會行動,令破壞建築物或其他死物(特別是政府擁有或具政治意義的建築物、財產及象徵物),成為運動中可被接受的抗爭手段。當日,在示威者破壞立法會玻璃幕門、嘗試闖入立法會期間,運動出現極大內部分歧。其中,不少示威者認為當天並沒有舉起有關逃犯條例的會議,故此沒有任何理據去衝擊立法會;運動一度陷入分裂的邊緣。示威者其後成功進入立法會,短暫佔領會議廳,用噴漆塗黑香港區徽、留下抗爭標語,並宣讀確立五大訴求的《香港人抗爭宣言》,更發生了示威者高喊「要走一齊走」、勇救四死士的動容之舉。在歷史的偶然與人為的抉擇下,七一行動沒有帶來預期中的分裂,反而確立了示威者「齊上齊落」的手足之情,及對政府「教我和平示威是沒用」的絕望與悲憤。
若佔領立法會打破了破壞建築物等死物的禁忌(誠然,破壞親中商店的「裝修」行動未必與七一有直接關係),七月二十一日的「元朗恐襲」則驅使示威者視傷害他人身體(特別是警察或支持政府的施暴者)為正當抗爭手段。當晚,一批手持武器的白衣人於港鐵元朗站等地,無差別地襲擊正在歸途的抗爭者及平民。警察不單未有介入執法、保護市民,更有證據指事件涉及「警黑勾結」,任由市民生命受到威脅。元朗恐襲震撼全城,其中最深遠的影響,是它令抗爭者認為香港幾乎進入原始狀態(state of nature),即在近乎無政府或社會契約崩壞的情況下,人有自由以武力去自保與求生。換而之,當警察停止保護人民,甚至聯同施暴者殘害他們,人民就有自由以武力傷害警察或施暴者,以求自保。而且,白衣人對平民及抗爭者無差別的攻擊,令更多和理非示威者開始同情甚至認同武力自衛的必要。
連登討論區於去年八月出現一則題為《(勇武)終極行動守則》的帖文[4],嘗試深化上述進路。文中指,「用武力之餘不失道德高地,係因為自從7.21元朗、8.11警槍之後,香港已經進入衝突狀態,平民(無論是否抗爭者)一律被當作戰鬥人員(combatant)對待,以致(至)攻擊。因此使用武力係出師有名。」文中提出要擴闊自衛原則,以允許預判式自衛(「當面臨致命威脅嘅時候,先發制人,作預防性嘅攻擊 」)及集體自衛(「同伴受到威脅嘅時候以武制暴,務求做到齊上齊落。」)。不過,作者的出發點並非毫無規範的原始狀態,反而認為示威者應遵守國際人道法或武裝衝突法,故提出九點的行動守則條文(Rules of Engagement),希望表明抗爭者是「有節制、有約束的行動者。」不論行動守則條文的實際影響力有多大,該帖文反映了元朗事件有份驅使更多抗爭者,將以武力傷害他人視為正當的自保及抗爭手段。
每次新的武力形式出現,均會引發一定的內部分裂危機。抗爭者會激烈辯論是否應與武力行為「割席」──割定唔割?上文所謂的「包容式團結」,就是即使示威者在個人道德層面上不認同特定的武力行為,但願意選擇在公開場合「不譴責、不割席」,務求保持運動的團結。這種包容式團結令無法接受個別武力行為的和理非(或相較溫和的勇武抗爭者),仍能找到與勇武派共存的基礎,讓兩派能度過多次幾乎分裂的危機。然而,當自七二一起傷害他人被視為正當抗爭手段,武力的底線就容易變得模糊,而以包容方式保持團結的難度則愈來愈高。
最具爭議的例子之一,就是在十一月黎明行動中,一名中年男士與示威者發生爭執後,遭人潑易燃液態、點火「私了」。事後,國際媒體將警察於西灣河向示威者開實彈與上述事件,各打五十大板(例如紐約時報中文網翌日發表題為《港警開槍、抗議者點火燒人:香港經歷野蠻暴力日》的文章),親北京勢力大肆消費事件、譴責抗爭者,就連抗爭者內部亦出現巨大分歧與張力。
筆者無意在此化解就「叔一燒」事件所引起的爭論,但事件顯露以包容作為和勇不分基礎其實有其極限,而行使武力的界線則未有得到認真討論。以上面提及的《終極行動守則》所援引的概念為例,我們該如何定義「衝突狀態」?擴闊了的自衛原則是否可以證成幾乎全部的武力?非執勤的警察及其親屬是否「戰鬥人員」?支持政府的藍絲是否應被武力私了?在各種情況下,甚麼是與目標相稱、合理的武力?
以上的問題都是難以回答卻不容忽略。回顧反送中運動,我們或許可以汲取以下的經驗:當武力事件發生後,若勇武派不是單單期望其他抗爭者被動地去容忍,而是能開創新的政治意義與啟發後續行動,武力就更容易被廣大的示威者接受,保持運動團結。就如政治經濟學中有「創造性破壞」(creative destruction)之概念:破壞舊秩序只是手段,孕育新事才是目標。以「裝修」為例,示威者透過破壞「藍色」(親建制、反民主)或「紅色」(中國資本)企業的商鋪,去令該類企業承失經濟損失。運動初期對藍、紅色企業的懲罰與抵制,開始引發示威者思考,若我們要擺脫藍、紅色經濟圈的桎梏,我們自身想要建立怎樣的經濟關係?這直接促使了日後「黃色經濟圈」運動的崛起,令示威者的消費習慣、對本地經濟產業與地區產業鏈的討論扣連於反抗運動。七一行動中透過破壞、佔領立法會,確立了五大訴求與齊上齊落之情,亦是同一道理。當然,上述事件迫使我們謙卑:在武力發生的時候沒有人能預視及後的發展與意義。集體行動注定充滿不確定性,這是我們為各人自由意志所付的代價。
群眾運動還是武裝革命?
上文重複提及「論證」、「正當性」、「團結」的重要,彷彿仍未能走出「和理非」的框架去理解勇武抗爭。有勇武派會認為,港人無法突破上述概念、毫無顧慮地推進武力的界線,正是反威權運動未能成功的癥結;若和理非永遠無法追上勇武的覺悟,後者只會被前者拖後腿,倒不如放棄和勇不分。最極端的結論──先不論其可行性──是香港要走武裝革命(armed struggle)的道路。武裝革命的邏輯與群眾運動的邏輯不同,前者是以絕對武力去征服對手,消滅舊有的統治層級,建立全新制度,但深層的政治文化與結構(如威權與貪腐)往往仍未改變,舊有的統治層級亦容易復辟,國際社會亦難以施予認同(包括主權的認同);後者強調要盡可能容許社會最大多數的人參與並爭取其支持,透過持續的抗議或抵抗活動,從內部改變不公義的制度,及其根底的政治文化。最明顯的分別是,按照武裝革命的邏輯,革命軍與政權在戰場上的互相殺戮並無道德可言,重點是誰先彈盡糧絕;相反,群眾運動的參與者受政權血腥鎮壓時,往往能夠站在道德高地,去爭取本地與國際的同情與支持。
反送中運動如過往的香港民主運動一樣,屬於群眾運動,而勇武抗爭要在其中爭取最大的操作空間與群眾認同,就必須要與群眾運動的邏輯兼容。故此,勇武派必須顧及如何論述其抗爭方式的正當性,盡可能爭取多數人的同情與支持。過去反送中運動的和勇不分,或許就是一次「不完美」但卻值得肯定的嘗試。
不過,在威權或極權主義下的群眾運動繼續發展下去,終會有機會出現少數、個別、邊緣化的武裝抗爭。就以台灣民主及獨立運動為例,在蔣經國於1970年訪美其間,台籍的康乃爾大學博士生、台灣獨立建國聯盟成員黃文雄,以手槍刺殺蔣未遂,被制服、壓倒時大喊:「Let me stand up like a Taiwanese!」和勇不分的綱領會如何處理這類個別的武裝抗爭?群眾運動的邏輯有沒有辦法盛載這種武力,還是應該將它保持在邊緣位置?反送中運動已經出現抗爭者管有甚至嘗試使用槍械,所以香港公民社會或有一日要面對類似的辯論。
結語
回顧香港近年的社運歷史,以「和平、理性、非暴力」為綱領的街頭運動,無法在主權移交二十多年內有效爭取政制民主化。2014年雨傘運動是實踐公民抗命的高峰,但運動內部逐漸出現「和」「勇」兩派之間就行動升級的內鬥與分裂。隨著雨傘運動的完結,勇武路線結合本土思潮而崛起,並於2016年的旺角魚旦革命中爆發,卻旋即遭政權以暴動罪名清算。和平抗爭看似失效,勇武抗爭又陷入樽頸,社會運動進入低潮,體制內抗爭空間同時縮窄,政體急速走向威權。一直等到2019年香港政府硬推逃犯條例修訂,才激起另一次全民抗爭。
和勇不分作為反送中運動的綱領絕非天成,而是充滿偶然與不確定性,受歷史脈絡所限制,亦被當刻的人為決定影響,卻又正因如此,才突顯出反送中運動讓人驚歎,如水般的韌性與靈活。上文所探討的種種張力與矛盾,並非要矮化其重要性,反而希望透過更多的內省與辯論,為下次不分和勇的抗爭提供更堅實的基礎。
[1] 詳見Candice Delmas, A Duty to Resist: When Disobedience Should Be Uncivi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及由許瑞宋所翻譯的《抵抗的義務:面對不義的非文明抗命行動》(時報出版,2019)。
[2] 詳見 “Frances Fox Piven on Why Protesters Must ‘Defend Their Ability to Exercise Disruptive Power,’” Jacobin, June 2020. https://jacobinmag.com/2020/06/frances-fox-piven-protests-movement-racial-justice
[3] 詳見Charles E. Cobb, This Nonviolent Stuff′ll Get You Killed: How Guns Made the Civil Rights Movement Possible,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15.
[4] 詳見 https://lihkg.com/thread/1474951/page/1